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
| 信息产业部文件 | |||||||||||||
| 软考办[2005]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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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 | 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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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: 一、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:
二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,加强对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,不断扩大考试规模,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,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。 三、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,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,提高考试质量,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。 四、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、教育机构,充分利用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,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渠道,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,发展对日软件出口。 五、以中日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,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、继续教育改革,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。 二○○五年三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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